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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国家文物局求“曹操墓”认定标准

 沧州一律师上书国家文物局申请信息公开

  安阳“曹操墓”真伪群雄争辩,河南考古所称公布曹操墓已报国家文物局同意。1月7日,沧州律师韩甫政称,“文物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安阳“曹操墓”被确认的程序和实体合法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其认定或同意认定的法律效力。据了解,数日前,韩甫政写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昨日提交至国家文物局,希望依法公开从发掘计划许可到发布安阳西高穴大墓为“曹操墓”的相关政府信息,和“曹操墓”认定的法定标准。

  ■“曹操墓”成焦点缘于信息不透明

  作为律师,韩甫政对安阳“曹操墓”真伪之争持关注态度。他认为,有关“曹操墓”是非的争议,已不仅仅是考古学问题,因为对考古发现的确认,即文物认定是“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1款)。

  韩甫政表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对河南安阳西高穴大墓发现的认定或同意认定之法律效力问题。所以有关曹操墓认定的争议之所以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有两个重要原因,即大家不清楚安阳西高穴大墓从立项发掘到在北京发布为曹操墓之过程中的相关政府信息,还有国家文物局等认定或同意认定安阳西高穴大墓为曹操墓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质疑其认定程序不合法

  据韩甫政介绍,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国家文物局从批准安阳西高穴大墓的发掘计划,到最后宣布发现曹操墓的整个过程中,依法要履行诸多行政行为,比如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质的许可及延期,对河南方面考古发掘结果的审查,组织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鉴定的过程,认定或同意认定安阳西高穴大墓为曹操墓的决策依据及参与新闻发布会等等。

  “所有这些,都应当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韩甫政注意到,其中出席北京新闻发布会中的3位专家组成员(刘庆柱、梁满仓和郝本性),仅有一位具有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资质,仅此一点就让他不得不质疑国家文物局的认定或同意认定程序的合法性。

  ■“文物认定”法定标准何来?

  据了解,1982年11月19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2款规定,“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2款修改为“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2007年,《文物保护法》虽又进行了修正,但该条款规定并未改变。

  韩甫政认为,规定中的“鉴定”和“认定”文字上虽有差异,但立法本意上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后者较前者更趋严谨规范,“自1982年开始,国家立法就已经提出明确要求,文物的鉴定或认定应当有标准,文物的鉴定或认定应当依据标准。到今天这一立法要求已足足提出27年之久,那么,国家文物局认定或同意认定安阳西高穴大墓发现为曹操墓的法定标准是什么呢?”

  “或许还没有什么法定标准,”韩甫政说,若无依据相关标准,那么“曹操墓”被确认只能是停留在有关专家层面上的观点而已,不具备法律上的任何意义,希望国家文物局依法公开曹操墓认定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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